。混沌。建築。: 文化資產 v.s. 文化創意產業

文化資產 v.s. 文化創意產業

 
這年頭,「文化創意產業」的口號好比過去耳熟能詳的「奈米」風潮般,席捲台灣現今的文化市場。過去是任何產品只要加上「奈米」兩字就能一炮而紅,舉凡:襪子、內衣褲、飲水機、保健食品、建築材料等不一而足。現在則是只要掛上「文化創意」的頭銜,若具人類的身份,馬上就有備受禮遇的尊榮感。若具創意商品的身份,市場行情馬上可以水漲船高。因此,舉凡各大專院校開始成立新的「文化創意學系」或是將過去傳統師範體系的「社會科教育學系」重新換上響噹噹的「文化創意」招牌來迎接這塊大餅。無論是用哪一招,現在全國上下的氛圍就是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學校單位開始培育文化創意產業人才,業界開始準備搶食《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令下的各種補助,這股好不熱鬧的場面,似乎宣告了新文化戰國時代的來臨。
 
面對於這樣的市場榮景,當然啦,我並不是要來諷刺這樣的「創意」生態,而是很想趁著這股誰也搞不清楚什麼是文化創意產業的狀況下,順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立法,思考一下你、我生活周遭的環境裡,是否能夠發掘出類似像電影「食神」裡,那張隨手可得的殺人武器---「板凳」般的常民機會。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已於20101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法第三條說明:「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在第三條中並提到「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以及「建築設計產業」被視為是其中兩項產業範疇。當我第一次看到了「文化資產」二字時,著實讓我頓爹了一下。因為在文創法的各版本草案中,出現最多的是「文化展演設施產業」而不是「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雖然我不知道是哪位大德將「文化『資產』」這四個字塞到了這個範疇之中,但我卻相信很多人可以把「資產」這兩字做無限的延伸與放大,你可以說它是asset,你也可以說它是property,更可以說它是estate(近日,文建會已公布「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的定義範圍是指從事文化資產利用、展演設施經營管理之行業,如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美術館、博物館、藝術館(村)、演藝廳等行業。雖然不同於我個人對文化資產的想像,但未來實際的操作,可能還有探討的空間)
 
舉個例子吧,2008年初才剛成立的非營利組織「香港遺產維護基金會有限公司」(The Hong Kong Heritage Conservation Foundation Limited)以具創意的概念,將「舊大澳警署」再利用為一個富有殖民地色彩,並且擁有環海美景的主題精品酒店。該主題精品酒店是以「活化歷史建築伙伴計劃」(Revitalising Historic Buildings Through Partnership Scheme)為名的第一期個案,將興建於1902年,屬於香港三級古蹟的「舊大澳警署」改建成「大澳文物精品酒店」。改建後的酒店將有九間套房、一間屋頂咖啡座、一間圖書館,以及一個用以展示舊大澳警署歷史的展覽場地。【詳細計畫簡報請參閱http://www.heritage.gov.hk/doc/rhbtp/Old%20Tai%20O%20Police%20Station.pdf
 
另一個案例是正在進行中的香港荷李活道前已婚警察宿舍(Former Police Married Quarters),這個案子是香港行政長官於20092010年《施政報告》公布的「維護中環」(Conserving Central)措施的八個項目之一。香港政府透過徵集各界具創意的企畫書競賽方式,將各計畫方案做評選,最後,「決定保留並將該用地改作創意產業用途,旨在擴大現時沿荷李活道和蘇豪區的創意產業群組。這種氛圍正好提供培育創意的合適環境。」香港政府採用伙伴合作模式落實這項計畫,由政府在工務計劃下負責進行該址的基本結構及建築設備工程,及支付有關工程費用。建議的政府工程由建築署負責,包括:(一)兩座宿舍大樓的基本改善工程,以滿足主要功能需要和符合現代建築規定;(二)保存中央書院的歷史文物;(三)在兩座宿舍大樓之間興建以玻璃和鋼架構造的天篷和一道行人天橋;(四)興建一個全新的多用途室暨展覽廊;及(五)發展約1200平方公尺的美化休憩用地。這個企劃書的徵集截止日期是2010618中午12時,屆時將會再引起各界注意。【詳細資訊請參閱http://www.heritage.gov.hk/tc/pmq/application_arrangements.htm
 
未來這個計畫香港當局透過具競爭性的程序邀請提交建議書,根據以下準則選出營運者:
(一)   彰顯文物的歷史價值及技術方面的能力(reflection of historical value and technical aspects)(10%);
(二)   創意產業價值、社會價值及營運社會企業的能力(creative industries value, social value and social enterprise operation)(40%);
(三)   財務可行性及其他考慮因素(financial viability and other considerations)(25%);及
(四)   管理能力及其他考慮因素(management capability and other considerations)(25%)。
 
獲選的營運者會獲准十年固定租期,其後可申請續租五年,這部份的操作就類似台灣的古蹟委外經營一樣,只是台灣的租期多為三至四年,較不能提供較長遠的經營計畫。香港政府的作法則有助營運者就經營部份的構想提出較長遠的規劃。
 
再舉一個例子,台灣在思考文化創意產業時最常引經據典的就是英國經驗。英國的「歷史性建築維護學會」(Institute of Historic Building Conservation, IHBC)曾經在一份報告中談到文化遺產的價值與利益,它提到從社會、經驗與環境價值的角度的來看,有效的保存歷史性建築將可以有下列的效益:
Social,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Value
Regeneration
Historic buildings and areas are key elements in the regeneration of cities, towns and rural areas all around the UK, facilitating the modernisation and adaptation of places to 21st century needs and helping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failing areas into thriving communities.

Enterprise, Innovation and Creative Industries
Historic buildings help to provide diversity in the nature and affordability of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floorspace and are therefore crucial to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businesses, creative industries, innovation and the knowledge econom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ompetitiveness
A high quality environment, old and new, is a prerequisite to maximis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potential, projecting a positive image, attracting high value jobs and investment, and improving competitiveness.

Tourism
Historic places and buildings attract visitors and are an essential element of the Tourism industry, an important sector of the UK economy.

Leisure and 24 Hour Economy
Historic areas often provide the focus for leisure facilities, from theatres and art installations to restaurants and bars.

City Living
Historic buildings, areas and waterways are a catalyst for the repopulation of inner city areas and development of new housing markets.

Rural Renaissance
Historic buildings and places have helped to accommodate new uses, facilitate economic diversification and form a basis for tourism and the visitor economy in rural areas and small settlements.

Enhanced Values
Listed buildings, in office or domestic use, deliver consistently higher yields and values than other buildings.

Supporting Local Communities
Selective redevelopment based around the historic environment is almost universally more successful than large-scale comprehensive redevelopment, better fulfilling the needs of local communities and maintaining local cultural, social and economic diversity.

Social inclusion
Historic buildings and areas can provide accommodation for a range of social and community facilities, better accessibility and choice for non-car owners, low rental business accommodation, affordable housing, and a basis for transforming under-performing areas and creating new life opportunities.

Areas of Deprivation
In areas of market failure and deprivation, schemes to improve and enhance heritage assets can often help to create confidence, improve image, attract investment, create new facilities for social enterprise and act as a catalyst to reverse economic decline.

Sustainable use of Resources
The conservation and refurbishment of historic buildings is an intrinsically sustainable form of development, avoiding the use and waste of scarce resources associated with demolition and redevelopment, and helping to achieve sustainable growth.

Sustainable Patterns of Development
Historic areas were designed for a low-carbon economy, usually having environments based on the needs of pedestrians with rear of pavement frontages and permeable layouts,

Mixed Use
Older areas usually provide a fine grain of mixed use

Human Resources
Compared to new-build development, building refurbishment generates higher levels of pay and investment in local economies.
 
綜合上面的一些資訊,我想要談的概念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在台灣即將開始一番新的文化運動,我認為台灣的文化資產在這當中是不能缺席的一部份,未來如何在「產業」(industries)的脈絡下思考創意產業的新出路,其實遍布在台灣各地的傳統居所空間,絕對是可以好好的從舊建築再利用的角度切入,無論是透過獎勵或補助的方式,讓老房子再活化的動作,直接或間接的保存我們的歷史性建築,並且從中開啟更多創意空間的形成,這將是值得探討的一個方向與趨勢,也正是我們可以期待的新文化產業,是吧。

 

9 則留言:

  1. 阿杰老師 週末好

    老房子有留下來是好事,可以再利用更不簡單,阿杰老師這裡舉的例子屬於公共性建築,每每看到這些再利用案例,我的腦袋上面就會出現一朵浮雲,..不是啦,是一團霧..就是說要做合宜的再利用、符合保存與活化精神,其實要花費的資源相當大,我只要想到如果是我自己想要整頓老房子,就想到龐大的經費、材料料、師傅哪裡來?如何才好用?怎麼用?...所以公共與私人資產再利用是不是可以這麼說,其實可能有相當不同的考量(出發)點?!

    此外,還有各不知道算不算有趣的現象,就是很多公家的歷史建築再利用,都不再是原使用單位再利用,而是轉撥為某文化館、博物館等等,原公家機構就去其他地方蓋新大樓,這似乎也反映連公家都只是喊喊口號,其實骨子裡也不愛用老建築..?!

    這各文創法,或者凡是法規準則都傾向大江大海式的原則,模糊與彈性可以是一體兩面的說法,我們樂見文化資產被加進去,這樣我們都更有機會參與、討論:P,不過,我更想期待的是後續地方、人們如何的詮釋演譯這基本原則~

    又,等著拜讀您山海觀發表後的大作,要PO上來阿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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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阿杰老師說的是。香港的例子真的值得我們警惕阿~

    再提民間老房子,不知道我有沒有過度放大?!民間老房子翻新雖非新鮮事,不過或許跟整個社會、當代美學品味的轉變有關,對於延續老房子某程度的氛圍、時間痕跡的再利用似乎在近幾年頗受使用者與消費者歡迎,我甚至看過標榜老屋新用的商業空間(不是台南喔),這各現象雖不普遍,但著實令人興奮不是嗎?!---某種自信、以歷史感為榮的主張發了綠芽?!我想。這各面向令人期待呢~。

    總之,希望老屋新力欣欣向榮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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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阿杰學長,拜讀您的文章可以快速又清楚的得知現在文化資產的脈動,真好!
    最近參予了「台中市州廳更新案」,簡單地說,台中州廳在市政府遷移後,有意請國外團隊進來經營飯店,因此先用〝都市更新〞的方式整併土地與管理單位。
    在這個過程裡我們團隊(負責都市計畫)、不動產估價團隊、建築師與政府單位幾次討論下來,會發現大家對文化資產的感覺不太一樣。不動產估價團隊在意土地價值與公私有土地整併的問題、建築師們比較以開發商的角度去想改建後的容積與獎勵如何運用、都市發展部門想的是未來台中州廳未來管理如何整合,我們則認真地思考未來它應該被劃成什麼土地使用分區才能符合古蹟與歷史建築保存、又能符合未來再利用時做為商業使用。很有趣的經驗~~~
    但是,過程中就是沒有碰到文化單位或者與文化創意產業有關的團隊,總覺得缺少什麼? 完全不知道我們提的方案到底適不適合未來文化資產經營與活用XD~~~希望有一天我們的都市發展會有文化創意產業的團隊一起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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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都市及建物類文化資產
    若公權力沒力(or不想)出錢,
    又沒強烈的文化資產保存的立場,
    那民間拿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容積利益來論斤論兩也沒啥好"怪"的
    畢竟在國內基金會風氣不盛的情形下,
    那是民間目前可"貸"到錢的地方
    而談到錢這個"俗"玩意,
    可能無法和"文化團隊"對話(外人對其的刻板印象所致)
    所以規劃初期看不到文化團隊似乎也可以想像...

    目前的進行中的個案或許只能祈禱
    但各建築師公會組織內是不是可
    開始新組個"文化資產委員會"著手關心此事??
    (而不是各自孤軍奮戰)
    這或許可以是個起步!?
    這一來....少說
    可加強實務界此方面的基本研究
    至少把建築領域文資核心價值在公會內釐清,也算是功德一件!?

    再說以公會來主導
    相關"補助"、技術規則、技術給付辦法...等的合理化及落實..
    不也很好!?

    現實面先解決了,理想應該不遠了吧!?
    怎麼說,不是每個人都是聖人吧,
    至少我不是.....呵.....

    大家加油啦!

    ps....
    如果改建後的台中州廳要我花6星的$$去住
    那它內裝考舊當然不在話下.....
    不過空間硬體面至少.....前面的廣場要留,旁邊的房子不要太高.....
    至少讓老娘體會當個日治市長or夫人的感受...

    如果只是3星的$$,那裡面粉刷修一修,擺幾那仿日式官方家俱圖畫或是來個peseudo-baroc公主床更好,前面最好停車方便,附近最好有菜市觀光小吃或來個可比101的百貨大樓....
    哇哈哈....

    奇怪...
    怎麼開發商都覺得我們只會對建築體內的東西滿足而不在乎周邊乃至城市!?

    局外愈看愈花的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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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版主您好

    我在閱讀文創法時對於條文中所提的"文化資產"部分也是一頭霧水,
    因為看起來像是兩組不同的概念:

    1.在16項範疇中的"文化資產":
    指的似乎是"文資法"中的古蹟、歷史建築等有形硬體空間

    2."文創法"第10條中的"無形文化創意資產":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解釋"無形文化創意資產"為:與智慧財產權有關及符合會計申報之無形資產。
    如此看來則與"文資法"中的無形文資(傳統藝術、民俗、技術及保存者)也有頗大差異。



    我的疑惑是,許多文創的根源及靈感都來自於文資(尤其是古物類及無形文資),然而兩者對於"文化資產"之定義卻不一,是否造成認定上的困擾?


    希望聽聽版大的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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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板主回覆:
    是啊,我其實這篇文章沒有講太多是因為我還沒寫完我的山海關….,哈哈。所以,我只是點一下初步的想法。我只是認為過去我們在面對老房子的再利用議題,也許是沒有太高的誘因去將民間的資源逼出來,相反的,如果好好利用文創法的機會,讓更多具有歷史味道的老房子可以透過某種機會得到創新空間的改造,這不就是一個「產業」形成最直接的機會嗎?就像是補助企業22K的大學畢業生薪資一樣,政府要如何點燃一把文創的大火,就看你願不願意去挑動各個文化產業的神經。

    據我所知,香港在好幾年前,是幾乎沒有在進行什麼古蹟保存運動的,但你可以發現他們也開始意識到有些事情是可以透過更公開競賽的方式去取得創意的來源,我是很驚訝小小的香港,在我上面的幾個歷史性建築的提案過程中,可以吸引超過100份的企劃書,你覺得台灣真要往前衝的話,100份會拼不出來嗎?我只是想說不要忽視民間創意的力量,政府部門只要拿起號角,點燃一個小火種,一切就會蔓延開來,產業市場自然會依據供需法則尋求人才,屆時,才是我們該熱血沸騰的時候。


    至於你提到關於公有古蹟或歷史建築再利用的問題,我找個機會再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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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板主回覆:
    文章沒來得及投研討會了,所以改天再把它變成網誌貼出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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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板主回覆:
    小馬,你也太客氣了吧 ><


    台中州廳要朝飯店模式去經營,其實還蠻不賴的,不管是古蹟或是歷史性建築,它都可以有各種新的創意想法去改變它原有的機能,只要!!只要!!尊重我們過去以來的歷史證物,我想都是有可能的!! 至於土地使用分區的問題, 說實在的, 大學裡都計系與建築系的教學中,大多數是不太注重文化遺產的概念,你自己應該很清楚,哈,所以目前除了台北市以外,我看其他縣市政府的古蹟,應該都只能自求多福了,要不要討論土地使用分區的問題,我是外行,但若能真的把文化資產的保護範圍用更大尺度的規劃區域來考量,絕對是正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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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板主回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我試著用我的理解來說明,畢竟,文創法中的「文化展演設施與文化資產應用」(Cultural assets application and exhibition and performance facility industry)其實跟我們想像中的不太一樣。所以您第一個題問中,所指「在16項範疇中的"文化資產":指的似乎是"文資法"中的古蹟、歷史建築等有形硬體空間」其實就已經不是你所想的那樣了,文創法中指的文化資產,其「資產」兩字,您若去對照文創法的英文版,您會發現答案很清楚,文創法的資產是指實質的物件產權,也就是assets並不是文資法中的property。因此,不要一廂情願的把「文化展演設施與文化資產應用」聯結到古蹟與歷史建築身上。

    再來就是您的第二個問題,其實也是一樣,大家都被中文的字面意思所誤導,文創法的第十條談的無形文化資產,一樣非指文資法中的無形文化資產。

    所以,總結上述的解答,其實文創的根源及靈感並不完全是來自於文資。

    說個題外話,今年的4月8日在台北市電腦公會曾舉辦一個座談會,該座談會由劉維公老師主持(劉老師是「文化創意產業行業分類代碼委託研究採購案」的計畫主持人),該場的與會人員包括國立故宮博物院馮明珠副院長、台北市立美術館吳光庭館長、前世界宗教博物館劉惠媛副館長等,主要是在討論「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行業代碼調整」的問題,會議的初步討論結果,他們將「文化展演設施與文化資產應用」的服務端,提列了包括「博物館、歷史遺址、文化園區及類似機構(包含藝術村、閒置空間再利用、類博物館)、社會教育館、劇院經營、音樂廳經營」等。所以很清楚的一件事是,文創法所要創造的是一個產業,古蹟與歷史建築是一種身份,它還不是個產業(或是在市場上,它還不是個市場),這也就是為什麼當文創產業要談論產業別的認定時,在「文化展演設施與文化資產應用」項目下的服務端,大多是指現在台灣既有能被視為一項產業別的類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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