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沌。建築。: 關於《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的補充說明

關於《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的補充說明

《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是一部針對《世界遺產公約》的精神與目標而制訂的執行手冊。最主要的角色功能是在規範所有列名「世界遺產名錄」的各項工作內容與相關格式。現行的世界遺產運作機制,也完全仰賴《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在過去數十年來十多次的修正版本下而成為現在的規模。從1970年代到2004年左右,《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的部份重要記事如下:
 
1.        《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第一版是在197762771在法國巴黎所舉行的第一屆世界遺產委員會議時所通過。截至目前為止已經超過十多次的版本修正。
2.        最近幾年密集的修正條文工作始於19981130125在日本京都所舉辦的第22屆年會後展開,「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決議「世界遺產中心」(World Heritage Centre)的角色應該要根據新版本的《執行作業要點》一同與諮詢顧問單位一起發展新的架構。
3.        19991129124在摩洛哥舉行的第23屆年會,「世界遺產委員會」決定在2000年初由英國邀請並主辦一場國際專家會議,希望能針對《執行作業要點》的內容進行更完備的強化工作,最後這場國際會議是在2000年的41014日在英國的坎特伯里(Canterbury)舉行,並針對新修正的《執行作業要點》提出以下的主要修正目標:
(a)        確認與定義《執行作業要點》的主要對象;
(b)        重新檢視歷年來的修正版本;
(c)        確認《執行作業要點》中的條文內容是否有落字、重覆與不一致的文字出現。
(d)        建議新的架構、內容與格式;
(e)        將建議未來的《執行作業要點》能夠朝向更貼近於使用者的介面說明。
 
4.        在接下來的幾次會議中,世界遺產委員會也不斷地針對《執行作業要點》的實際執行面,進行各種議題的討論與修正。其中,世界遺產委員會也決定了維持《執行作業要點》自20027月以來的幾項工作項目:
(a)        反應式監測機制(Reactive monitoring);
(b)        發展《執行作業要點》修正措施的計畫;
(c)        建立「世界遺產瀕危名錄」(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的登錄機制;以及
(d)        從「世界遺產名錄」(World Heritage List)除名的可能性。
5.        2004年當時「世界遺產名錄」的執行狀況:
(a)        目前列在申報「世界遺產名錄」的預備名單(Tentative Lists)全球已經累積到超過2,000個案例,因此必須要加強後續申報世界遺產的速度與品質。
(b)        評估世界遺產是否具有「傑出普世性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標準也準備整合為十個項目,其中文化遺產的價值標準包含了(i)(vi),自然遺產的價值則包括了(vii)(x)
(c)        「真實性」的狀態,現在的定義則是依據「屬性 / 特質」(attributes)來決定。
 
上述五點只是非常簡略的記述《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發展過程中的一小部份,但更多不同議題的演進過程,諸如:世界遺產的監測機制、經營管理項目、申報文本的格式規範也都分別有非常龐雜的修正過程。這些資訊也都全部公開在世界遺產中心官方網站的資料庫中,相關資訊透明化的呈現也使得全球對於世界遺產的關注更為活絡與重視。
 
此外,在千禧年之後,世界遺產委員會設定了新的目標。2002624~29日第26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在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召開,來自21個會員組織的300多位與會者,在檢討世界遺產的全球策略和目標後,於當月28日共同發表《世界遺產之布達佩斯宣言》 (Budapest Declaration on World Heritage),其中提及四個現階段世界遺產中心非常重要的目標,分別是:1. 加強世界遺產名錄的「可信度」(Credibility)、2. 確保有效的「維護」(Conservation)世界遺產、3. 提昇締約國相關「能力培養」(Capacity-Building)的訓練以及藉由良好的「溝通」(Communication)來促使大眾瞭解與支持世界遺產,這四項目標簡稱「4Cs」。這4Cs也隨即被納入到《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之中。然而這四大目標在2008年版的《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第26條中將原有的「4Cs」擴大為「5Cs」,新增加的第五個「C」正是「社區 / 社群」(Community)的角色。換句話說,世界遺產委員會希望藉由加強社區或社群的角色來達成世界遺產公約所欲追求的目標。
 
過去以來,台灣在思考文化遺產保存與維護的課題時,往往會忽略了「教育」社會大眾文化遺產保存與維護的重要性與時代意義。「教育」也絕非只有專業者之間的觀念教育,它也必須同時涵蓋了非專業者對於文化遺產的認同與維護教育,這些都工作也都必須要回到「社區」的角色去思考才能獲得最佳的成效。《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是世界遺產中心面對實際申報世界遺產時所必須參考的重要文件,因此反映在世界遺產的經營管理計畫上,將透過「世界遺產中心」的組織架構以及《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的規範來要求擁有世界遺產的締約國共同遵守。正因為如此,這份文件更可以讓我們思考更多關於文化遺產維護管理上執行層面的議題。
 
 
※以上文字引用自:
榮芳杰(2009)〈關於《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的補充說明〉,《反省與轉化:「全部漢生病聚落跨國申遺、落實安養權利」國際工作坊》,pp.72-73,台北:華山創意園區。(2009.03.07


2 則留言:

Copyright © 。混沌。建築。 Urang-kur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