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活化」或是「再利用」已經不是什麼新鮮的詞彙了。
但昨天在報上看見了一則關於台南市孔廟文化園區內的山林事務所開始賣咖啡的新聞(已擷錄在本文後),文中闡述到:…提供市民一個休憩的好地點…云云。其實,這不是什麼新聞,因為山林事務所在修復完工之後,一直都有在「賣咖啡」,這類的新聞也都依照古蹟公式的慣例在強調賣咖啡之後,會再補上古蹟活化成功的美名。但是,「喝咖啡」真的是一種成功的古蹟活化行為嗎?古蹟活化的成功或是所謂的古蹟經營管理「成功」,究竟是建立在哪一種指標評量的結果之下?是咖啡豆遠從國外進口?還是在古蹟內喝咖啡比較有氣質,所以可以提升古蹟身為文化資產的一種精神象徵?這些疑問,我相信大家都在心裡打過問號,也很想瞭解為什麼在很多的古蹟園區內,一定可以喝得到咖啡。咖啡本無罪,其實只是我們的古蹟管理單位已經缺乏經營創意了。
首先,「古蹟」是一個常被我們歸類在「文化資產」這個範疇中的專有名詞,其實我們一直都沒有給它真正的正名過。好幾年前,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裡面提到了台灣對於「古蹟」一詞的誤用,一般民眾的誤用我們可以理解是學校教育做的不夠完備,但公部門還搞不清楚狀況,甚或是將一些自編的專有名詞納入國家法令之中,那就挺搞笑的了。因此那篇文章我就利用了「全國法規資料入口網站」做為試驗對象,查詢「古蹟」一詞在哪些法令條文中會出現,不查還好,一查完則看得我瞠目結舌,大家或許不知道,我們公部門的法律條文當中對於「古蹟」一詞可是有諸多「衍生性商品」的,例如:「名勝古蹟」、「史後古蹟」、「歷代古蹟」、「歷史古蹟」、「古蹟建築物」、「著名古蹟」、「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國家古蹟建築物」、「法定古蹟」…等等,這些與古蹟有關的詞彙都是從台灣各官方使用的法令中所節錄出來(註1),這些沒有被定義過的「文化資產」字彙正好反映了我們對於文化資產「差不多先生」的態度,公部門都如此了,我們又怎苛求一般民眾去瞭解或愛惜古蹟的真實意涵呢?
所以,回到古蹟活化的問題上,既然可以賣咖啡,就代表可以賣烤腸或是烤小卷吧…,哈,好吧,我不該一直在咖啡的議題上打轉。我想要談的是,古蹟活化或是經營成功與否,應該要建立一套評量機制,簡單說,林志玲這次應該要當古蹟的代言人,來幫台灣各地的古蹟好好打打分數。至於該怎麼替古蹟打分數呢?呵…,各位諸君可以好好的動動腦,下回我再分解。
【註1】
「名勝古蹟」出現的頻率次數最多,散見在十數種法令條文之中,在此不列舉。其餘如:「史後古蹟」一詞在《國家公園法》第六條、《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與第十一條、「歷代古蹟」一詞在《國家公園法》第八條第六款、「歷史古蹟」一詞在《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二條、「古蹟建築物」一詞在《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十七條、「著名古蹟」一詞在《礦業法》第二十七條、「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一詞在《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國家古蹟建築物」一詞在《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四條、「法定古蹟」一詞在《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條與第十一條。
※以下是摘自2008/9/5中華日報的新聞※
古蹟活化山林事務所賣咖啡
記者張明蘭/南市報導
市府文化觀光處以市定古蹟原山林事務所規劃設立府城觀光旅遊資訊中心及山林文化咖啡館,不但提供民眾第一手旅遊資訊,也提供休憩、品味歷史文化的場域,為台南市古蹟活化再利用注入新意並發揮最大效能,更讓府城文化觀光加分。
行銷府城觀光,文化觀光處積極祭出各種對策,為讓古蹟發揮活化再利用的效果,今年四月原山林事務所委外經營合約到期後,市府決定接手自己經營管理,除了二樓規劃設立孔廟文化園區旅遊資訊中心,免費提供台南市觀光旅遊導覽資訊外,一樓設立山林文化咖啡館,提供各式平價咖啡、茶飲、果汁、手工餅乾、小火鍋、簡餐等,此外,並有府城十大伴手禮展售區供民眾選購。
友愛街旁緊臨台灣文學館的原山林事務所是公有古蹟,設在其間的孔廟文化園區旅遊資訊中心和山林文化咖啡館是市府第一個公營休憩餐飲據點,也因此,在餐飲供應上力求物美價廉,並且配合市府觀光行銷政策,凡持有府城觀光旅遊卡者,憑卡可享有九折優惠,每個月還有一次最高消費打五折的優待。
文化觀光處表示,古蹟原山林事務所位於孔廟文化園區核心位置,日式木磚合造建築,庭園裡百年夫妻樹併生,意境幽雅,鄰近有全台首學孔廟、武德殿、台南州廳(台灣文學館)、泮池等連成一片,景點相當豐富,山林文化咖啡館的設立,主要是藉公部門的力量,提供一個舒適、物美價廉餐飲的休憩空間,讓民眾在拜訪古蹟之餘,歇歇腳品味府城歷史人文況味。
文化觀光處說,原山林事務所文化咖啡館及旅遊資訊中心的設立,為古蹟活化再利用成功寫下典範,週一至週四上午十一時至下午六時,週六至週日上午十一時至晚上十時提供服務,洽詢電話:二二一八五二一。
2008/09/05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