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沌。建築。: 什麼是今天的文化遺產? 多樣、對話與責任

什麼是今天的文化遺產? 多樣、對話與責任


2002年是聯合國的文化遺產年。



楔子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條約》實施到今年正好屆滿三十週年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面對全世界日益重視的文化遺產工作上,也重新檢視了過去的經驗並且給予未來的文化遺產一些全新的定義。在ICOMOS的網站首頁裡可以看到一篇名為「What is cultural heritage today? ---Diversity, dialogue and responsibility」的文章,在這篇文章中可以以清楚地知道全世界保護「文化遺產」不遺餘力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已經對文化遺產的定義做了新的註解。隨著全球化趨勢的漫延,我們台灣也勢必要隨時修正自己固有的態度以面對日新月異的世界趨勢。



文化遺產的定義
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2年所通過的《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條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第一條即明示,下列諸項該被視為「文化遺產」,分別是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與歷史場所(sites)。過去這三十多年來,截至2002年的6月29日止,全世界的文化遺產已經多達563處並遍佈在一百多個國家或地區內,這也意謂了這563處的文化遺產受到聯合國的保護與經營管理。然而這563處的文化遺產除了要是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與歷史場所(sites)這三者之一外,也必須同時達到下列的標準:



(1)代表人類創造天才的傑作;或
(2)展現世界上一段時期或者一個文化區域,於建築、技術、紀念性藝術、
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發展中,人類價值之重大交流;或
(3)能證明一個文化傳統或是目前仍存在或是已經消失之文明;或
(4)闡明在人類歷史上不同顯著階段,一種建築物之類型或建築或技術構
造物或景觀之傑出案例;或
(5)一個能代表單一文化或不同文化,特別是在不可逆之變遷下成為易受
災害之傳統人類聚落或土地使用模式之傑出案例;或
(6)與具有傑出普世價值,直接相關或實質相關的事件或生活傳統、思想或信仰、藝術或文學作品。(世界遺產委員會認為此項標準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會加以評估是否該列入遺產名單,並且是與其它的文化或自然遺產標準共同考量)。



因此,「文化遺產」的定義若用世界文化遺產的標準來看,其所代表的是人類共同的文化資產,這是無庸置疑的。然而近來,從世界遺產所公佈的名單當中可以發現,文化遺產的定義與走向已經逐漸地在朝向「多元化」的觀念。舉例而言,在2001年所公佈的世界文化遺產名單當中,位在捷克的Brno這個城市,有一棟由近代建築史上非常重要的建築師Mies van der Rohe所設計的Tugendhat Villa竟然名列在文化遺產的名單之中,這重要的轉變所代表的意義是,台灣向來在面對古蹟與歷史建築評斷時所慣習歷史價值的「時間價值」被打破了。因為過去以來的世界文化遺產名單未曾有過單棟建築的歷史年代在一百年內的,然而這棟近代建築史上引領國際樣式(International Style)發軔並將現代建築運動推向世界各地的重要作品,卻是首次將20世紀的建築作品納入世界文化遺產之列,可以想見的是當下的世界文化遺產定義是超乎時間範疇並指向真正的歷史本質。



就如同評審所給予這棟建築的評價般:「Tugendhat Villa是德國籍建築師Mies van der Rohe運用了一些基本的建築元素與概念,創造了這棟現代建築運動下重要的住宅建築作品;這棟具有1920年代現代建築運動精神的建築作品,對建築師Mies van der Rohe來說也同時扮演著引領當時全世界的建築思潮的開端,二者均具有劃時代的革命意義。」因此,文化遺產本身對於人類的貢獻與影響才是其真正的意義與價值所在,而此建築獲選為世界文化遺產的原因正是上述六項標準的第(2)與(4)項。



上述的例子其實是在說明未來「文化遺產」的價值,不在於年代、不在於形式、更不在於種族或國家的立場不同,只要是屬於人類智慧所創造出來的有形或無形的事與物,所代表的就是人類過去常民生活記憶中的一部份,不論地域或環境的限制我們都應該給予尊重與維護,這也是今年ICOMOS文化遺產年所欲追求的目標。


 
文化遺產的多樣性
在過去,世界文化遺產的類型若簡單歸納就是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與歷史場所(sites)這三者之一。雖然現在的《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條約》仍依循這樣的規定來處理世界各國所申請的文化遺產名單,但今年ICOMOS則提出更宏觀的視野來看待這個文化遺產類型的問題。在ICOMOS的網站中至少提出了下列二十種類型的文化遺產分類方式,分別是:文化遺產場所(Cultural Heritage Sites)、歷史城市(Historic Cities)、文化地景(Cultural Landscapes)、自然宗教場所(Natural Sacred Sites)、水下文化遺產(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博物館(Museums)、可移動文化遺產(The Movable Cultural Heritage)、手工藝(Handicrafts)、文件遺產(The Documentary and Digital Heritage)、電影遺產(The Cinematographic Heritage)、原始傳統(Oral Traditions)、語言(Languages)、節慶(Festive Events)、信仰儀式(Rites and Beliefs)、音樂與歌曲(Music and Song)、表演藝術(The Performing Arts)、傳統醫學(Traditional Medicine)、文學(Literature)、傳統飲食(Culinary Traditions)、傳統運動與遊戲(Traditional Sports and Games)等二十種。這其中包含了有形(tangible)與無形(intangible)的文化遺產,而這概念也同時文化遺產未來最重要的分類原則之一,因為人類日常生活的經驗與體認總是會用各式各樣的形式呈現出來。所以在該文中特別針對「無形遺產」做了詳細的描述:「無形遺產」已包括了創意行為的表現 (包含了表演藝術、傳統的儀式、民俗節慶與造型美術)和其創作的過程(包括了社會過程的演進、傳統匠藝的技巧以及對於創作理念的信仰與實踐),同時也包括了一些(語言與原始的傳統)。這也就是為什麼今年世界文化遺產所強調未來的文化遺產是具「多樣性」的原因,因為所有類型的「遺產」都是人類經驗與傳承的證明,而除了類型的多樣之外,不同文化之間的文化遺產不也同樣代表了更多的多樣性嗎。因此,多樣性的文化遺產概念說明了世界不同文化的獨特性與自明性,也同時印證了保護文化遺產的目的就是要保存自己的文化、自己的根。



文化遺產的對話
那麼文化遺產之間又該如何產生對話?其實文化遺產的對話指的就是相互瞭解世界各國的文化遺產,進而瞭解他國的文化與歷史,這是一項早就默默在進行的工作,只是我們不自覺罷了。就如同我們一般的出國旅遊觀光,所參訪的歷史古城與古蹟、博物館、藝術表演與民俗文化…等等,這些早已融入在世界各國的觀光旅遊體系之中,差別只在於各國家對於「文化觀光」(Cultural Tourism)重視程度的多寡而已。而ICOMOS再次強調的原因就在於現在與過去全世界所做的努力還不夠多。廣泛的來看,全世界需要更多的和平與和諧來進行文化之間的瞭解;狹義的來說,各國家內部之間也需要更多的文化認同與包容來接受彼此不同的文化,而彼此之間的對話所要的就是「認同」(identity),這是我們所要學習也是世界公民所需要學習的。在WTO(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所推動的文化觀光的年度系列活動中,就曾明確的指出文化遺產之間對話的重要性。在台灣,「文化遺產」之間的對話是還有許多進步的空間,如何對台灣過去數百年來的歷史軌跡做完整而深入的瞭解與整合,是我們未來所要面對的問題。因此,在面對這麼多樣的文化遺產類型,我們不該只專注在有形的實體(如古蹟、遺址等等),而是要有更多的包容去接受更多無形(語言、民俗文化..等等)與有形遺產間的對話與存在。



文化遺產的責任
文化遺產的責任我們可以從二方面談起,一是遺產本身的責任、二是人類自身的責任。對文化遺產本身而言,它的責任是盡其所能的告訴我們人類曾擁有過這些具有無限創意與智慧的結晶並遍佈在世界各角落,這是全體人類的遺產。身為世界公民的一份子,我們驕傲人類有這樣的創造力與歷史,然而這是文化遺產的責任,也是文化遺產的功能。那人類的責任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雖然一直在推動世界文化遺產的評選與保護工作,並且定期的針對全世界迫切需要進行保存與維修的遺產做清單的列入工作並加以緊急維護,這樣的目的就是要保存人類的文化,但其力量終究比不上若全人類能有共同的認同來得大,這也是ICOMOS所期許的從個人做起,進而放大至國家的原因,因此我們的責任就是盡可能的去保護與瞭解它。
事實上,教育、觀光與文化經濟…等資源,是現在與未來的「文化遺產」所持續衍生出來的附加價值,其潛力除了可以提供地方人口一些就業的機會,更能夠創造出更多有助於經濟成長與文化提昇的價值,這樣的「機會教育」是多樣性的文化遺產所給予我們最大的體認。我們每一個人,每一個地球村的一員,都可以分享到和大家所共有的文化遺產,但是在我們享有權利的同時,瞭解與發揚光大文化遺產卻也同樣是我們的責任,這二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緊密不可分的,現在如此,未來也是如此。



結語
如同這篇ICOMOS的文章一開始所說的,任何的事物都有可能經過時間的歷鍊而被遺忘或消逝,唯有當下決定是否進行保存,才能挽救那些即將被遺忘的歷史記憶,因為時間是稍縱即逝的。我們必須要正視的正是任何有形與無形的遺產若不主動地去保護與瞭解的話,終究是會被受到破壞與消失的。文化遺產保存工作的推動本來就是一項對歷史尊重的責任,我們有必要讓後代的子孫認識他們過去的歷史與文化,先民的經驗與傳承也正是身為人類的我們最大的驕傲。近年來世界各國對於文化遺產的定義與詮釋均不斷地在檢討與修正,因為世界整體的保存趨勢與觀念也同時地在進行改變,一昧地堅持僵化的保存觀念或態度就會如同該文中所述:若文化遺產的本質失去了常民生活的價值與精神,那也只不過是張徒增歷史懷想的老照片而已。而我們今天所要面臨的挑戰就是要將這「多樣性」的文化遺產概念使其成為各種可能,並且讓這些不同的文化遺產彼此之間能夠永續地對話與瞭解。
 


近來,文建會積極的推動台灣版的世界遺產列名工作,雖然立意良好,但在推動這項工作的同時,我們應該要重視的是文化遺產被列名的意義,不論是有形或無形的遺產我們都應該一視同仁的給予尊重與保護,並且做到宣導與保護的責任。台灣的文化遺產是屬於台灣全體人民所共有的,也同樣是身為人類的我們具體的經驗與生活的累積,未來的每個世紀我們都要該信守這樣的概念才是。



【參考書目】
2001,世界遺產Tugendhat Villa(http://whc.unesco.org/nwhc/pages/news/main2.htm
2002,文化遺產年相關活動(http://www.unesco.org/culture/unych
2002,傅朝卿,「國際歷史保存公約與憲章」課程講義,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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