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中心」的權力層級
「世界遺產中心」的主要構成份子是所有認同《世界遺產公約》而完成簽署工作的締約國(States Parties),因此世界遺產的相關重要決策與意見的反映均仰賴目前184個締約國的協助,締約國也是「世界遺產中心」最底層的基石。在世界遺產中心的組織構成中主要分成三個重要的權力層級,分別是決策層級、執行層級以及諮詢顧問層級。這三個層級分別代表了不同權力核心的運作關係,其各層級的角色扮演如下:
(1)決策層級:
決策層級包括了「締約國」與「締約國代表大會」(The General Assembly)。締約國是指願意遵守並且也已簽署[1]《世界遺產公約》的國家,該國家得以出席每年舉辦一次的「會員代表大會」即「締約國代表大會」,也通稱為「世界遺產年會」,並且具備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候選與選舉資格,以及其他相關提案、發言與參與表決的權利。所有締約國均有權利與義務參與「世界遺產中心」相關的事務與活動。
(2)執行層級:
世界遺產的執行單位當然是「世界遺產中心」,但「世界遺產中心」由締約國與締約國代表大會所提出執行任務則必須由「世界遺產委員會」(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與「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Bureau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兩個重要的執行層級所負責。
「世界遺產委員會」是1976年11月在美國內羅華召開的第一屆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代表大會上正式成立。依據《世界遺產公約》第八條第一款所述,為了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的傑出普世性價值而成立的一個跨政府的委員會。世界遺產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在於確認每年最新的世界遺產清單、針對締約國提報世界遺產預備清單做出展期、拒絕或是其他建議事項的決定,同時也負責世界遺產瀕危清單(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的提報與除名工作。該委員會依據《世界遺產公約》第八條第一款所規定,以目前超過40個以上的締約國簽署《世界遺產公約》來說,該委員會的成員可以由全體締約國代表選舉產生21個代表所組成(其中最好有3個是未曾擔任過委員會成員的會員國,但不強求。),任期為六年一任[2]。不過,目前的任期依據《世界遺產公約執行要領》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確保代表公平性與輪替原則(ensure equitable representation and rotation),會員代表大會可以請求擔任委員的締約國代表縮短其任期至四年[3],同時不鼓勵委員尋求連任。
「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則是在每年的締約國代表大會上從世界遺產委員會當中的21個會員國中選出7位主席團成員,其角色是主持該年度一整年的世界遺產委員會議,並且有部份權責是由主席做出裁示。主席團成員一共有7位,分別是一位任主席(Chairperson)、一位任書記官(Rapporteur)以及五位副主席(Vice-Chairpersons)。依據2007年在澳洲基督城所舉辦最新的世界遺產年會暨第31屆年會決議,2007-2008的主席團成員分別是:主席Mrs. Christina Cameron(加拿大)、書記Alissandra Cummins(巴貝多)、五位副主席代表國分別是以色列、肯亞、秘魯、南韓與突尼西亞。主席團成員要負責排定所有委員會會議的時程表以及相關事務,下一任的主席團選舉將在2008年於加拿大魁北克舉行的第32屆年會結束後舉行。
因此,「締約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世界遺產委員會」,「世界遺產委員會」選舉產生「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主持世界遺產委員會年會…等相互關係。
[3] All Members elected at the 15th General Assembly (2005) have voluntarily decided to reduce their period of term of office from six to four years
榮老師
回覆刪除你好
我是先前留言過,在德國唸世界遺產的路人啦
因為需要幫實習單位(文X會)準備世界遺產相關知識
輾轉在你這裡發現許多已經中文化的有用資訊
想徵求你的同意引用部分相關內容
(否則我大概一半以上的工作時間都在做翻譯)
如果不方便的話也沒關係啦
就告訴我一聲
我的email
zzooee1127@hotmail.com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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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
我已回信至您的信箱
基本上
在網路時代
只要確實註明出處
我都很歡迎大家引用
引用是好事,知識可以被分享
但就記得尊重原作者的資料來源就ok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