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72年制訂《世界遺產公約》以來,各締約國在提報申請世界遺產時,往往會在考量該世界遺產其所屬範圍的完整性時,陷入了不同國家或是不同地區其土地疆域界定時的兩難問題,類似這樣的問題最早發生在1980年代自然遺產的列名過程中,尤其是北美洲的美國與加拿大、歐陸地區的幾個國家,大多是因為自然地理形勢的關係而無法清楚的用國土疆域來做完切割範圍(請參閱表一的案例),2000年之後的文化遺產也大量的出現跨國指定的狀況。然而,無論是自然遺產或是文化遺產採取了跨國指定的作法,其最重要的考量原則都是為了讓該世界遺產的「完整性」能夠得到最大的保護成效。也因為如此,世界遺產委員會不僅實施了「跨國指定」的申報手段,同時也藉由鼓勵資產「擴充」(extensions)範圍的方式讓世界遺產的保護範圍能有更完整且具整體性的作為。
表一 目前世界遺產採取跨國指定的相關個案
跨國界締約國 | 文化遺產 | |
奧地利、匈牙利 | ||
阿根廷、巴西 | ‧ Jesuit Missions of the Guaranis: San Ignacio Mini, Santa Ana, Nuestra Señora de Loreto and Santa Maria Mayor (Argentina), Ruins of Sao Miguel das Missoes (Brazil) (1983, 1984) 阿根廷的聖伊格納西奧米尼、聖安娜、羅雷托和聖母瑪利亞艾爾馬約爾村遺跡以及巴西的聖米格爾杜斯米索納斯遺跡 http://whc.unesco.org/en/list/275 | |
白俄羅斯、愛沙尼亞、芬蘭、拉脫維亞、立陶宛、摩爾多瓦共和國、挪威、俄羅斯、瑞典、烏克蘭 | ||
比利時、法國 | ||
甘比亞、塞內加爾 | ||
德國、英國 | ||
德國、波蘭 | ||
梵蒂岡、義大利 | ‧ Historic Centre of Rome, the Properties of the Holy See in that City Enjoying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and San Paolo Fuori le Mura (1980, 1990) 羅馬歷史中心/梵諦岡/聖保羅大教堂 http://whc.unesco.org/en/list/91 | |
義大利、瑞士 | ‧ Rhaetian Railway in the Albula / Bernina Landscapes (2008) 阿爾布拉–伯爾尼納文化景觀中的雷塔恩鐵路 http://whc.unesco.org/en/list/1276 | |
立陶宛、俄羅斯 | ||
跨國界締約國 | 自然遺產 | |
波蘭、白俄羅斯 | ‧Belovezhskaya Pushcha / Białowieża Forest(1979, 1992) 別洛韋日自然保護區與比亞沃韋扎森林 | |
象牙海岸、幾內亞 | ‧Mount Nimba Strict Nature Reserve (1981, 1982) 寧巴山自然保護區 | |
加拿大、美國 | ‧Kluane / Wrangell-St Elias / Glacier Bay / Tatshenshini-Alsek (1979, 1992, 1994) 克盧恩/蘭格爾—聖伊萊亞斯/冰川灣/塔琴希尼—阿爾塞克 | |
加拿大、美國 | ‧Waterton Glacier International Peace Park (1995) 瓦特頓冰河國際和平公園 | |
哥斯大黎加、巴拿馬 | ‧Talamanca Range-La Amistad Reserves / La Amistad National Park (1983, 1990) 塔拉曼加地區—阿密斯德保護區/ 阿密斯德國家公園 | |
芬蘭、瑞典 | ‧High Coast / Kvarken Archipelago (2000, 2006) 高海岸/克瓦爾肯群島 | |
俄羅斯、蒙古 | ‧Uvs Nuur Basin (2003) 烏布蘇盆地 | |
斯洛伐克、匈牙利 | ‧Caves of Aggtelek Karst and Slovak Karst (1995, 2000) 阿吉特勒克石灰岩洞 | |
斯洛伐克、烏克蘭 | ‧Primeval Beech Forests of the Carpathians (2007) 喀爾巴阡山脈原始山毛櫸森林 | |
尚比亞、辛巴威 | ‧Mosi-oa-Tunya / Victoria Falls (1989) 莫西奧圖尼亞瀑布/維多利亞瀑布 | |
跨國界締約國 | 複合遺產 | |
法國、西班牙 | ‧Pyrénées - Mont Perdu (1997, 1999) 庇里牛斯山─佩爾杜山 |
其中,關於「跨國指定」的相關定義與規範,在2008年版的《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第134至139條中有提到:
III.C 申報不同類型資產的條件:
◎跨界資產(Transboundary properties)
第134條任一待提名的資產也許會位在:
a) 單一締約國的領土上,或;
b) 所有與該資產有關之締約國的相鄰領土上(跨界資產)。.
第135條 無論哪種可能的狀況,跨界資產的提名,應符合《世界遺產公約》第11.3條的規定,由相關締約國共同準備與申報。同時強烈建議相關締約國可考慮成立一個共同管理委員會或類似團體,整體地考量跨界資產的經營管理。
第136條 擴充(Extensions)位於單一締約國領土上既存的世界遺產及其資產,或許有可能建議變成跨界資產。
◎系列資產(Serial properties)
第137條 系列資產將包含相關的構成部分,因為這些構成部分屬於:
a)相同歷史 - 文化群體;
b)相同地理區域特性類型的資產;
c)相同地質、地形成因,相同的生物地理區域,或相同的生態系類型。
上述這些條件將會被視為一個整體的系列資產,其中一部份單獨的資產是可以不一定要符合傑出普世性價值的標準。
第138條任一待提名的系列資產也許會位在:
a) 單一締約國的領土上(一系列的國家資產/serial national property),或;
b) 不同締約國的領土上,資產本身不一定要相鄰近,但必須在所有相關締約國的同意下來提出申報(一系列的跨國資產/Serial Transnational Properties)。
第139條不論是單一締約國或多個締約國的系列資產,只要第一個提出申報的締約國可以證明該資產具備了傑出普世性價值,在不同的提名輪次中都可提報審查。若相關締約國計畫逐步在幾個提名輪次中進行提名,建議締約國通知秘書處他們的意圖,以確定有更好的規劃。
綜上第134-139條所述不難發現,世界遺產委員會在建立「世界遺產名錄」(World Heritage List)的官方審查程序中,有三個非常重要的基本觀念是一定要具備的,分別是:「真實性」(Authenticity)、「完整性」(Integrity)以及「適切的保護與管理系統」(Adequat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這三個重要的觀念也同時代表了一些價值標準以及基本要求。
依據《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第82條所述:「根據文化遺產的類型及其文化脈絡(context),若可以透過以下列舉的各種特性,真實且可靠地呈現文化價值(即提名各遺產價值的標準),才能認定遺產符合真實性的條件:形式與設計(Form and design);材料與物質(Materials and substance);使用與機能(Use and function);傳統、技術與管理系統(Traditions, techniques and management systems);地點與場域(Location and setting);語言與其他類型的無形遺產(Language, and other forms of intangible heritage);精神與感受(Spirit and feeling);與其他內、外在因子(Other internal and external factors)。」
上述判斷世界遺產真實性價值的幾項客觀因子,除了「語言與其他類型的無形遺產」之外,均源自於1994年11月在日本奈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主辦的一次名為「奈良會議:關於世界遺產公約中真實性的探討」(Nara Conference on Authenticity in Relation to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的國際會議中所做出的建議。當時針對世界遺產的「真實性」價值認定做出了熱烈的討論,尤其是面對歐洲、美洲、亞洲…等不同的文化差異下所待來的價值衝擊,因此在該次會議後將與會者的共識做出了《奈良真實性文件》(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並且,隨即在當年12月於泰國普吉島所舉行的第十八屆世界遺產委員會議中提出,正式要求世界遺產委員會在進行申請登錄世界遺產名單評估時,必須考量《奈良真實性文件》中所記載之原則[1]與看法。
至於「完整性」(Integrity)則在《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要點》第87條敘述地很清楚:「所有申報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均應滿足完整性的條件(conditions of integrity)」,也就是說「完整性」是瞭解文化遺產或是自然遺產及其歸屬關係完整程度的一種方法。基於審視完整性的條件,需要評估其資產對於以下條件的涵蓋程度:
a) 包括所有能夠展現傑出普世性價值的必要元素;
b) 擁有適切的範圍大小,足以完整地呈現資產所傳達重大意義的特質與過程;
c) 遭受開發與(或)忽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上述這些評估要項都是為了讓世界遺產的完整性能夠得到正面的評價,同時也建構了維繫這些完整性要項的價值觀。
事實上,「跨國指定」與「擴充指定範圍」經常會是先後發生的一種狀況,這其中包括了幾種可能性,第一種是在第一次申報時便以跨國提名的方式一起申報,例如2005年位在北方極地的地理探勘標測石柱,以「Struve Geodetic Arc」(斯特魯維地理探測弧線)為名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這個橫跨10個國家所各別擁有的世界文化遺產,是指西元1816~1855年期間,由俄國天文學家斯特魯維(Friedrich Georg Wilhelm Struve)在十個國家陸續設立的子午線測量點,分佈成弧線狀,用以測量地球的大小、形狀,也代表對地球科學及地形地圖學的發展重大的一步。弧線原本有265個測量站,現在則有34個站(白俄羅斯5個、愛沙尼亞3個、芬蘭6個、拉脫維亞2個、立陶宛3個、摩爾多瓦共和國1個、挪威4個、俄羅斯2個、瑞典4個、烏克蘭4個),雖然看似分佈在十個國家,但卻是同樣在講一件事情,因此被世界遺產委員會指定為一個跨國指定的世界遺產,其世界遺產數量的計算方式,則是在世界遺產的總數量上計為一個世界遺產,但個別計算該國家的世界遺產數量時,則可以單獨計算之。
第二種狀況是,分別在不同年度以各締約國的名義分別列名世界遺產,但經過數年後,基於各種主客觀條件下的維護管理狀況、新的發現或是屬於同一種系列的資產…等因素,而將其他締約國的世界遺產以「擴充」範圍的概念將其整併為一個世界遺產。例如:1987年英國曾經以「哈德良長城軍事區域」(Hadrian’s wall Military Zone)為名申報為「世界遺產名錄」成功,但在2005年與2008年則更名為「羅馬帝國的疆界」(Frontiers of the Roman Empire),將分屬在德國境內550公里長的羅馬邊牆(Roman Limes)與位在蘇格蘭由Emperor Antonius Pius於西元142年所建的60公里長的安東尼城牆(Antonine Wall)共同以跨國指定的概念列為一個世界遺產。
第三種狀況是,在同一個締約國的境內,因為主客觀條件下的維護管理狀況、新的發現或是屬於同一種系列的資產…等因素,而將其鄰近範圍內的資產擴充為同一個世界遺產的範圍。例如,1987年匈牙利以「布達佩斯、多瑙河沿岸及其布達城堡地區」(Budapest, the Banks of the Danube and the District of Buda Castle)為名列為世界遺產,但在2002年則因為匈牙利的安德列斯大道地底下擁有全歐洲大陸第一條地下鐵…等原因,進而擴充其範圍並更名為「布達佩斯,包括多瑙河沿岸、布達城堡區與安德列斯大道」(Budapest, including the Banks of the Danube, the Buda Castle Quarter and Andrássy Avenue)。
最後一種狀況是同一締約國內跨界指定常見的手法,在同一個締約國的境內,因為主客觀條件下的維護管理狀況、新的發現或是屬於同一種系列的資產…等因素,而將其不一定是在相鄰範圍內的資產擴充為同一個世界遺產的保護範圍,類似這樣的案例它是可以跳脫締約國的行政區域範圍的限制,也就是資產本身可以不受實質地理空間的影響。例如:中國在1987年以「明清皇家宮殿」(the Imperial Palace of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為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之中,但在2004年考量明清故宮的角色與歷史意義後,擴充其世界遺產範圍並更名為「瀋陽與北京的明清皇家宮殿」(Imperial Palaces of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in Beijing and Shenyang),北京與瀋陽相距甚遠,但卻因為明清時代的皇家宮殿而被視為同一個世界遺產。
另一個例子是中國的世界遺產預備名單之中「絲路的中國段」(Chinese Section of the Silk Road),該世界遺產預備名單挾文化遺產六項價值標準,將中國河南省、陜西省、青海省、江蘇省…等不同行政區域內屬於過去絲路行經路線的範圍都納入申報範圍,不僅在中國境內將會是跨界最多的文化遺產,更可以預見的是,在未來其他絲路所經的國家,都將會藉由擴充範圍的方式,最後讓整個絲路所建構的路線場域成為另一個跨國界的世界遺產。
是故,以上關於擴充指定或是跨界、跨國界的指定,都是圍繞在一個「系列」(serial)主題下,這個Serial的概念也可以擴大解釋為一種「主題式」的操作。以2009年UNESCO所積極推動的「國際天文年與世界遺產」為例,便將國際天文聯合會、世界各地的天文學會和團體,整合在今年展開相關活動。這個源於2003年世界遺產中心開始著手的「天文學與世界遺產[2]」(Astronomy and World Heritage)的主題計畫,便是希望可以透過「考古天文學場所與天文台」(Archaeoastronomical sites and observatories)的角度,會同UNESCO與ICOMOS的專家群試圖建構起這樣的世界遺產主題,這會包括遍佈在世界各地的古天文考古遺址,UNESCO日前表示,到目前為止,已經有100多個國家加入國際天文活動,預計最終將有超過140個國家參加,涵蓋97%的全球人口,將參與「2009國際天文年與世界遺產」活動。中國今年也將以「探索我們的宇宙」為主題,展開相關的系列活動,亞太地區世界遺產培訓與研究中心蘇州分中心也將舉辦2009年中國世界遺產國際青少年夏令營,屆時「天文年與世界遺產主題」的議題將會再次受到關注。
「天文學與世界遺產」的相關計畫目前還是進行中的狀態,但同樣可以預期的是跨國界、跨界的指定方式將仍會是下一階段世界遺產列名的趨勢。
※以上文字引用並修改自:
榮芳杰(2009)〈關於世界遺產「跨國指定」或「擴充範圍」的補充說明〉,《反省與轉化:「全部漢生病聚落跨國申遺、落實安養權利」國際工作坊》,pp.74-78,台北:華山創意園區。(2009.03.07)
[1]整部《奈良真實性文件》所討論主要觀點就是集中在「真實性」(authenticity)、「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遺產多樣性」(heritage diversity)以及「價值」(value)之間的關係。也因為如此,當時的世界遺產委員會在提出了討論架構下,期望用尊重所有社會與文化價值之方式來驗證真實性。
[2]註:關於「天文學與世界遺產」(Astronomy and World Heritage)的相關資訊可參閱下列網址:http://whc.unesco.org/en/activities/19 、http://whc.unesco.org/en/decisions/318